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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5 11:03:49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0 字体: [ 大 中 小]
抚养、赡养问题一直都是社会热门话题,父母遗弃子女,子女拒绝赡养父母的新闻并不少见,尤其掺杂重病情形,这类事件更为频发。因为对于一个普通家庭,只要有一个人生重病,这个家的天仿佛就塌了,不管治与不治,结果都难以承受,所以总有那么一部分人面对亲人的疾病,选择不闻不问,而当有利益可图时,又会积极“维权”。李先生如今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故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咨询。
李先生:律师,你好!我与前妻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我照顾她到她死亡,她将房屋送给我。如今前妻去世了,其亲生儿子却拒绝配合我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此,我有几个问题想向你咨询一下。
冠领律师:好的,具体有些什么问题,你可以详细地描述一下。
李先生:我的前妻代某在我之前还有一段婚姻,生育了一个儿子段某,孩子的父亲于1992年去世。我与她2014年结婚,2017年离婚,未生育子女。代某1990年继承了父亲留给她的自建房,在2013年城乡改建时,因拆迁获得了90平米的安置房和20多万元的安置补偿款,这套房屋与这些钱是代某与儿子段某共有吗?
冠领律师:不是共有。代某的自建房是继承得来的,并且是其父亲只留给她一个人的房子,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段某父亲死亡时,段某无法继承这套房屋,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房屋及款项自然也归代某个人所有。
李先生:代某2019年生了重病,由于长期卧病在床需要人陪护照顾,早年拆迁获得的补偿款已所剩无几,只能向儿子求助。段某不仅不顾不理,还表示不愿意负担母亲后续的治疗费用。于是代某找到了我,与我协商扶养及其过世后的殡葬事宜,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协议书,详细约定了医疗、饮食起居等生活安排及扶养遗赠等事项的权利义务。协议中明确约定,我如能按协议书约定事宜尽职尽责履行义务,待她过世后,其名下90平方米的安置房就赠与我。如今代某去世,我在办理房屋过户时却遭到了段某的反对,他认为这份协议不是其母亲真实意思表示,只是迫于急需用钱治病而签订,协议的权利义务有失公正,请问我与前妻的协议真的无效吗?
冠领律师:你们签订的协议书,性质上属于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订立的,以被扶养人生养死葬及财产的遗赠为内容的协议,这类协议在我国的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常见并被接受,它能在老人自主、自愿的情况下,更好地满足老人晚年所需的物质供养、精神支持或陪伴。你们的协议是在无利害关系人的见证下签订完成的,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就合法有效。
李先生:如今,段某反对我进行房屋过户,认为其也有出钱出力照顾母亲,其作为子女就理应进行法定继承。我还机会获得此房屋吗?
冠领律师:当然有机会。代某在疾病缠身,无钱医治、无人照顾的情况下,与你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将其财产在去世后赠与你,是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合同是有效的。如果有疑虑,最好找专业的律师代你向法院提起诉讼。
李先生:我明白了,谢谢你的耐心解答!
冠领律师:不客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