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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594 字体: [ 大 中 小]
2014年6月,张先生的哥哥张某找到他称想借一笔钱。原来,是张某的姨妹周某因急需自己周转为由,通过张先生二哥张某的关系向其借款。当时,张先生手边资金也不宽裕,便向朋友潘某借款80000元后,经张某转交出借给周某,并约定按月息1%的标准通过他向潘某支付利息。
由于张先生与周某系亲戚关系,张先生未要求周某向张先生出具借条。周某向张先生支付利息至2019年11月底,之后再未向张先生支付利息。
2016年下半年,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去世。2021年2月18日,张先生要求周某还款并向其出具一份借条,周某认可该笔借款的出借人为张先生,亦承诺年中偿还全部借款本息,但其以曾经向其哥哥张某出具借条为由拒绝另行向张先生重新出具借条。
2022年1月17日,张先生再次向周某催讨借款,双方在微信聊天中确认,至2019年11月30日,周某欠借款本金80000元,两年产生的利息19200元为,扣减已支付的10000元,还欠利息9200元。后经张先生催讨,周某偿还该笔利息,此后周某未再支付利息。
张先生认为,周某不按约定向张先生偿还本息的行为,既有违诚信,更有违法律的规定。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向法院提起诉讼。
冠领说法
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周某向张先生借款,张先生依约提供了借款,周某虽未向张先生出具借条,但根据张先生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查明的周某后续还款的事实,可以证实周某明知和认可案涉借款的出借人为张先生,因此张先生、周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
就案涉借款,经张先生多次催讨,周某仅偿还张先生借款20000元、利息支付至2019年11月30日,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未予偿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因张先生就周某于2021年8月偿还的借款20000元,主张系偿还借款本金,系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予以确认。因此,周某应当偿还的借款本金为60000元。
关于利息,因双方约定月利息为1%,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故张先生有权要求周某以借款本金8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日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支付的利息为16080元,此后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最终,法院判决:
一、周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先生借款60000元及利息16080元,并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8月4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张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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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