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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47 字体: [ 大 中 小]
离婚时,孩子的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最重要的两项问题。未成年孩子的抚养权确定后,其名字是否能够随意变更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将就此问题进行解答。更多问题法律咨询,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离婚律师。
郑先生与王女士婚后育有一子郑晓明,2015年夫妻二人感情不和,诉讼离婚,法院判定孩子郑晓明(文中人名均为化名)的抚养权归母亲,此时郑晓明8周岁。王女士将郑晓明的名字改为了王太文,孩子一直使用“王太文”生活和开始上小学。
2018年12月,郑先生向派出所申请将孩子姓名变更回“郑晓明”。在孩子姓名变更回“郑晓明”后,其学习、生活、参赛均产生一定困扰。孩子及其母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先生配合孩子及其母亲将孩子姓名变更为“王太文”。更多问题法律咨询,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离婚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本案中,孩子愿意使用“王太文”这个姓名,该姓名已为亲友、老师、同学所熟知,也已成为其人格的标志,是其生活、学习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父母离婚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纠纷处理,应坚持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充分听取并尊重有判断能力和一定认知的未成年人的意愿,尊重其姓名权。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将户籍登记姓名变更回“王太文”。
撰稿人:卢辉辉
审稿人:董鑫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