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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68 字体: [ 大 中 小]
随着网络的普及,越来越人使用网络沟通交流,用表情包来表达情绪,那么制作人制作的表情包是否受知识产权的保护呢? 更多问题法律咨询,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
王某某在2017年8月创作完成并发表了一系列表情包,进行了登记,王某某作为著作权人获得了国家版权局监制的作品登记书。2019年1月份,王某某在某微信公众号上发现刘某未经自己授权,擅自使用该系列表情包并且进行广泛传播,进行盈利性活动。
王某某认为刘某严重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起诉要求刘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更多问题法律咨询,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
网络表情包符合法律规定的作品的标准,属于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一般情况下,在日常生活交流中,为了更生动的表达人物情绪或者对事件的看法,合理使用表情包,不进行盈利性活动,这是允许的。但是没有经过著作权人授权,使用合法的网络表情包进行盈利性活动,构成侵犯著作权纠纷,可能会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因此,在使用网络表情包时,应当注意不要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如果进行商业活动,要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与著作权人达成一致。如果遇到侵权纠纷,及时咨询专业知识产权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更多问题法律咨询,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
撰稿人:卢辉辉
审稿人:董鑫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