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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40 字体: [ 大 中 小]
在因家暴而产生离婚纠纷的案件中,有施暴者称家暴行为仅存在夫妻之间,并不影响其与孩子之间的感情,于是在法庭中争夺孩子的抚养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如何判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呢?
刘女士与李先生于2010年登记结婚。刘女士生育一子后,因身体状态较差,便没有出去工作,一直在家照顾孩子,料理家务。后来,也许是工作不顺利,李先生酒后经常当着孩子的面谩骂、殴打刘女士。在这种家庭氛围下,孩子放学后也不敢回家,常常在街上游荡,同时也会对朋友之间的追逐打闹产生应激反应,无法正常交友。
为母则刚,刘女士察觉这一现象后,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孩子归其抚养。法庭上,李先生同意离婚,但称刘女士没有工作收入,是家庭妇女,无力承担抚养孩子的重任,要求法院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自己。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依据《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后利于未成年人子女的原则,将孩子判归刘女士直接抚养。李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纠纷中,未成年子女目睹施暴过程会给其内心造成极大的心理创伤,同样也是家暴的受害者。因此,在此类案件中,若父母一方的行为被认定构成家暴,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法院一般认为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不论其是否直接向未成年子女施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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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张萌
审稿人:张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