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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9 09:56:43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2 字体: [ 大 中 小]
在深圳这座蓬勃发展的都市中,塔歌力公司作为科技创新领域的佼佼者,始终致力于为员工提供广阔的职业成长空间。2024年初,邱瑞丽带着对未来的美好憧憬加入了该公司。然而入职后不久,邱瑞丽便因个人职业规划的调整,向公司提出了离职申请,此时距她正式加入团队尚不足一个月。
面对邱瑞丽突然的离职申请,公司虽然感到意外,但仍然按照流程对她的申请进行审批,并同意了她的离职请求。可是,离职手续交接的过程却并不像想象中那样顺利。在离职手续交接期间,邱瑞丽频繁找领导沟通离职事宜,表达了自己希望尽快离职的强烈愿望。公司方面也在积极与她进行协商,希望双方能够友好地解决离职问题。最终,在双方的努力下,邱瑞丽于2024年7月31日正式离职。
原本以为离职事宜已经圆满解决的塔歌力公司,却在不久后收到了邱瑞丽提起的劳动仲裁申请。邱瑞丽在申请中要求公司支付她2024年5月至2024年7月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以及2024年7月一整个月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这样的仲裁申请让公司方面感到十分困惑,因为在邱瑞丽入职的一个月内,公司曾多次提出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但由于她一直坚持要离职,双方始终未能就合同签订达成一致。此外,公司在她离职时已经结清了所有应发工资,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于是,塔歌力公司决定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经过打听,他们选择了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所经过细致研判,指派杨静玲律师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在深入了解案情后,发现邱瑞丽的仲裁请求存在两大问题:首先,她要求的二倍工资差额的期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邱瑞丽在入职不到一个月就提出了离职申请,且公司在她入职的一个月内已经书面同意了她的离职申请,因此并不符合二倍工资差额的赔偿条件。其次,邱瑞丽在入职不满一个月就向公司提出辞职,且有明确的辞职申请书作为证据。这一事实表明,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并不完全在公司一方。公司在积极与她沟通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也尊重了她的离职决定。因此,在仲裁过程中,公司可以主张邱瑞丽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基于以上分析,冠领律师制定了详细的办案策略。
在仲裁过程中,冠领律师耐心地向仲裁员解释相关法律法规,代表公司方提出了对邱瑞丽二倍工资差额请求的异议,并提交邱瑞丽的辞职申请书作为证据。同时,律师还积极与邱瑞丽进行沟通,希望能够达成调解协议,以较低的金额解决争议。
最终经过多次沟通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仲裁委员会也据此出具《仲裁调解书》:深圳市塔歌力公司(委托人)同意一次性支付邱瑞丽调解款项3500元,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消灭。邱瑞丽也放弃了其他请求,并同意不再就双方劳动关系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另行提起投诉、仲裁或诉讼。
这一调解结果不仅大大降低了公司的赔偿金额,还有效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避免了双方因长期争议而带来的不良影响。在调解协议签订后,双方握手言和,这场劳动仲裁案也得以圆满解决。(本文除办案律师外,人物、公司均为化名)
撰稿人:胡玉洁
审稿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