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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71 字体: [ 大 中 小]
离婚时,最主要的纠纷就是财产分割和孩子的抚养权之争。如果一方犯有严重过错,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将就此问题进行解答。更多离婚法律咨询,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离婚律师。
2015年6月,王某发现丈夫封某与一名女子有不正当关系,之后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吵架。2016年6月夫妻分居,随后丈夫封某与该名女子同住一个出租屋,并保持同居关系长达三年多。
王某知道后十分伤心,于是起诉到法院离婚,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丈夫封某则表示,自己与单身女子只是一起合租房子,房子为一室一厅,封某住房间单身女子住客厅。并称两人仅是普通朋友关系。
法院经过审理后,确认两人夫妻感情破裂,并且封某与女子保持同居关系,是过错方。无过错方王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更多离婚法律咨询,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离婚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有民法典规定的过错情形则应赔偿对方精神抚慰金。
⽆过错⽅作为原告基于民法典规定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因此无过错方发现有以上情形,及时保留证据,交给专业的离婚律师解决,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拿到应得的损害赔偿。
撰稿人:卢辉辉
审稿人:董鑫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