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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92 字体: [ 大 中 小]
2017年9月8日,大力公司(化名)向雀跃公司(化名)订购了一辆汽车,双方约定年底交付汽车。2017年底,雀跃公司向玄武公司交付了该小客车,但未同时交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合格证等有关单证资料,致使大力公司无法办理车辆所有权登记和牌照,大力公司想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2017年底,雀跃公司依约向大力公司交付了汽车,那么大力公司已取得该小客车的所有权。
但是,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雀跃公司虽然依约向大力公司交付了汽车,但并没有履行从给付义务,交付机动车销售的发票、合格证等有关单证资料。
如果由于从给付义务的违反导致根本违约的,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权利人可以解除合同。雀跃公司一直拒绝交付有关单证资料,导致大力公司无法办理车辆所有权登记和牌照,构成根本违约。因此,大力司可以解除合同。
当对方不履行从给付义务时,可以主张其违约责任,要求其履行义务。如果对方一直不履行从给付义务将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那么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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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卢辉辉
审稿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