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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89 字体: [ 大 中 小]
赵先生向孙先生买了一套二手房,赵先生已经支付了一半的价款,赵先生与孙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另一半价款等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清。后来孙先生反悔了,要求解除合同。更多房产合同问题法律咨询,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先生不同意,这种情况下双方的买卖合同生效了吗?赵先生可以要求孙先生继续履行吗?更多房产合同问题法律咨询,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生效,赵先生可以要求孙先生继续履行。首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一般具备以下要件才能生效:
(1)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该房屋买卖合同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215条的规定,将不动产买卖合同的生效和物权变动分开,登记过户是物权变动的要件。也就是说登记过户后,房屋的所有权才会发生转移。但是否办理登记过户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更多房产合同问题法律咨询,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最后,《民法典》第58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可以请求履行,但以下情形除外:
(1)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本案中,卖方并没有将房屋登记过户给他人,也不存在房屋灭失等情形,合同可以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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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卢辉辉
审稿人:王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