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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65 字体: [ 大 中 小]
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在履行期限未到,但是买受人明确表示交不了货,那么可以直接主张违约吗?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将就此问题进行解答。更多问题法律咨询,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相关领域律师。
2019年6月15日,洪先生与易先生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洪先生于2019年7月2日向易先生交付优质某桃园里的桃树800颗,易先生于签订合同时付合同总额的10%,收到货时付清货款。
6月21日,洪先生遇到王女士,王女士出价更高,于是洪先生将800颗桃树又卖给了王女士。6月25日,易先生从朋友口中知悉此事,于是主张违约。洪先生称合同履行期限还没有到,自己没有违约。更多问题法律咨询,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相关领域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易先生想购买的位于某桃园里的800颗优质桃树,已经由洪先生全部交付给了王女士,该桃园中没有桃树。洪先生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与易先生的合同义务,构成了预期违约。因此即使洪先生与易先生的买卖合同期限未到期,易先生仍然可以要求洪先生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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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卢辉辉
审稿人:妥紫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