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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70 字体: [ 大 中 小]
2019年8月2日,周先生和李先生订立了电脑买卖合同,总价款为十五万元。双方约定周先生先支付货款,李先生两个月后交付电脑。周先生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只交付了八万元,并答应剩余的七万元尽快支付,但李先生不同意。两个月后周先生要求李先生交付电脑,李先生拒绝交付。更多问题法律咨询,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没有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本案中,周先生和李先生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周先生先支付电脑的货款,李先生后交付电脑,双方是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即周先生是先履行的一方,李先生是后履行的一方。但是周先生只交付了八万元,并没有按照约定交付十五万元。更多问题法律咨询,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这种情况下,李先生作为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周先生已经履行了八万元的义务,那么李先生应当交付其八万元的电脑,而对于未交付的七万元,李先生可以基于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交付剩余八万元的那部分电脑。
因此,遇到这样的情况,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没有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作为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可以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主张对方继续履行,当然自己也要履行相对应的义务。
撰稿人:卢辉辉
审稿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