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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11 字体: [ 大 中 小]
未进行结婚登记,同居多年,对生育的孩子的抚养权发生争执,那么子女的抚养权如何确定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将就此问题进行解答。更多婚姻问题法律咨询,联系北京冠领婚姻律师。
2004年,程某与李某某相识、相恋。同年11月1日,两人按当地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5月11日李某某生了一个儿子,2009年6月9日又生了一个女儿。程某与李某某因家庭琐事导致感情不睦、经常发生争吵。2014年12月程某诉至法院请求两个儿子均由李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本案中,程某与李某某在1994年之后结婚,并且没有补办结婚登记,因此双方按照同居关系来处理。更多婚姻问题法律咨询,联系北京冠领婚姻律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因此,程某与李某某对于孩子的抚养权的确定与婚生子女的抚养权的确定是一致的,都是按照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进行确定。本案中,孩子已满八周岁,因此在确抚养权时,要尊重孩子的意愿。
撰稿人:卢辉辉
审稿人:段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