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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路中央设置警示标志,挖坑铺管道,发生车祸谁的责?交通事故律师咨询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34 字体: [ ]

  某公司施工要铺设管道,于是在路中挖了一个深坑,设置了路障和警示标志。某日,刘先生驾车将路障和警示标志撞到了路边,王女士路过此地,没有路障等提示,走近后才看到是个大坑,来不及避让撞到了行人小学生小明。那么小明的损伤谁来负责呢?更多问题律师咨询,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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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 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施工侵权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责任。

  本案中,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民法上的“过错推定”—如能证明自己无过错,不成立侵权责任;否则就推定有过错,承担侵权责任。某公司已经设置了路障和警示牌,起到了明显的警示作用,因此该公司不承担小明损伤的责任。更多问题律师咨询,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纠纷律师。

  依据是《民法典》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中王女士是紧急避险人,王女士对小明损伤的发生没有过错,应当免责。刘先生将路障和警示牌撞倒,没有将其恢复原位,显然存在过错,也是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因此小明的损伤由刘先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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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卢辉辉

  审稿人:妥紫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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