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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38 字体: [ 大 中 小]
不久前,家住北京大兴区的李女士来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拿着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向李宁律师和石立莹律师咨询了这样一个问题:自己买了房后迟迟无法办理房产证,开发商拒绝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对此应该如何维权呢?
2017年9月,李女士因居住需要,几经考察后决定购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一套新房。随后,李女士作为买受人与出卖人北京优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李女士购买坐落于大兴区某小区1层1单元1号房屋,总价款为700万元;出卖人应当在2018年12月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同时,上述《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还约定,该套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李女士同意委托优谦公司向不动产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委托费用为500元。如因优谦公司的责任,李女士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两年内取得不动产权权属证书,若李女士届时不要求不退房,则自李女士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止,优谦公司按日计算向李女士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2018年初,李女士与优谦公司又签订一份《补充条款》,其中规划、设计变更约定:1、优谦公司根据绿化与景观需要,可对该项目的车行道与步行道规划进行变更、调整。2、李女士同意优谦公司将该项目地上规划的车位变更为绿化与景观用地,非经该项目全体业主一致要求,李女士不得要求优谦公司恢复地上车位。2018年11月交房后,因房屋所在小区内原地上规划的车位用途已被改为绿化与景观用地,致使房屋未能通过相关部门的规划验收,该房屋所在楼栋至今未取得产权初始登记。
冠领律师向李女士指出,首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李女士与优谦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其次,涉案房屋的实际交付时间为2018年11月,优谦公司作为开发商依照约定应在房屋交付之日起730日内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但因优谦公司擅自变更规划用途,将原地上规划的停车位用途改为绿化与景观用地,导致涉案房屋未通过相关主管部门规划验收,致使涉案房屋未取得初始登记,至今未能为李女士办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因此,优谦公司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李女士逾期办证违约金。
李女士听完李宁律师和石立莹律师的上述分析后,决定委托冠领律师代理自己的案件。冠领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着手办理案件。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女士逾期办证违约金。
撰稿人:卢娜
审稿人: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