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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9 10:28:46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139 字体: [ 大 中 小]
在2019年12月30日,位于上海闸北一位名叫李英霞(化名)的老人,出于对投资理财的兴趣,用自己的养老金22.32万元,与江苏宿迁普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认购协议书》,认购了普光公司增资扩股的12万股股权。
协议中明确规定,李英霞每年可以得到公司当年经营利润的8%作为分红。此外,如果普光公司成功在美国上市,李英霞将有权出售其持有的所有股份;反之,如果公司未能上市,普光公司则承诺在协议达成一年后,以投资金额溢价20%的比例回购李英霞所购的全部股份。
这份协议对李英霞来说似乎是有利的,但她却忽视了回购款支付这一终极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协议到期后,普光公司未能成功上市。到了2021年初,李英霞向普光公司提出要求其回购股权,但普光公司却以资金困难为由,要求暂缓回购。
李英霞担心自己的养老钱要不回来。于是,在2023年11月,她委托了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由李茂生律师接受指派承办此案。冠领律师接案后,仔细计算了李英霞可以实际主张的数额,并向普光公司注册地址发送了律师函,要求普光公司在收到律师函之日起3日内履行支付26.78万元(本金+溢价20%)的义务。然而,普光公司拒收了律师函,并且仍然提出了许多不合理的条件。
冠领律师通过与李英霞深入沟通,得知普光公司在收到李英霞的增资后,并未办理增资手续,也没有新增李英霞为股东,对外未产生公示效力,这起案件中既不存在减资手续问题,也不存在抽资出逃问题,虽然名为投资,但底层的法律关系实际上更接近于借贷。李英霞向普光公司支付22.32万元后,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普光公司回购其股份。随后,冠领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普光公司并未作出答辩。冠领律师则表示,《股权认购协议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由于普光公司未能达到协议约定的上市交易要求,李英霞请求普光公司回购股份,符合股权认购协议的约定,也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最终,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普光公司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向李英霞支付股权回购款项26.78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在冠领律师的帮助下,李英霞最终成功地全额追回了她应得的养老金以及相应的收益。案件结束后,她对律师的专业能力、敬业精神以及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所展现出的耐心和细致表示了高度的赞赏。(除冠领律师外,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撰稿人:姚晓婷
审核主编: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