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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9 11:17:2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94 字体: [ 大 中 小]
买房是人生大事,为了住进最喜欢的房子,蒋春晗(化名)看过很多楼盘。2024年10月,她走进深圳某售楼处。销售上前接待蒋春晗,得知她重视房屋的地理位置和采光,热情推荐了一套非常符合期望的房屋。蒋春晗一眼看中这套房,在听到销售说“这个户型只剩两套了”的时候,当机立断决定购买。她和房地产公司签订《深圳市商品房认购书》,并支付了5万元定金和200万元首付款。
然而,随着时间推移,蒋春晗逐渐发现事情不太对劲。销售未曾向她出示正式的商品房合同,此后她主动提及,房地产公司也未提供合同范本。蒋春晗翻看认购书,发现很多条款销售并未说明。最重要的是,认购书未明确商品房的具体交付时间。
种种反常让蒋春晗感到不安,她意识到自己可能陷入了不公平的交易,想要解除合同,把200万元购房款拿回来。房地产公司并不同意,双方爆发矛盾。
通过朋友推荐,蒋春晗联系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咨询解决方案。冠领律所接待人员的回答专业,蒋春晗当即决定委托。冠领律所指派许辰律师、杨仕豪律师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在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案情清楚明确,房地产公司的种种行为,导致其和蒋春晗并未达成买卖商品房的合意。律师代理蒋春晗,对房地产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认购书,返还已付的款项。
接到法院的传票,公司很快派人和冠领律师交涉:“房屋交付期限可以提前,公司可以帮蒋小姐交付两年物业费。”律师点破那层窗户纸,直接问道:“贵公司不想解除认购书并退房退款吗?”公司代表沉默,挂断了电话。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庭上,房地产公司坚称其行为合法合规,拒绝承认存在任何不当之处。
冠领律师揭露公司及其销售人员存在的问题:未按规定展示合同范本,未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认购书未写清交房日期,导致蒋春晗对房屋具有误解,双方未能达成买卖合意。
公司见到冠领律师的证据确凿,态度软化,提出可以部分退款,理由是蒋春晗违约,需要承担部分责任,不能退还全部费用。
冠领律师立刻反驳,在无法达成买卖合意的前提下,违约根本不存在。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退还全部费用。
律师提出可以不退定金,但购房款要全部退还的方案,获得公司的支持。在法院居中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房地产公司一次性退还蒋春晗200万元购房款,并承诺若未能按时履行付款义务,还将额外支付5%的违约金。
随着200万元退款的到账,蒋春晗的购房纠纷终于得到了圆满解决。她非常激动,连连向冠领律师道谢:“以后买房可要擦亮眼睛了。”她的故事也提醒我们,参与不动产买卖时,一定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有助于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撰稿人:陈娅
审稿人: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