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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7 13:52: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73 字体: [ 大 中 小]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人们生活条件越来越好,肉类市场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云南红河某村的陶先生非常看好养殖生意的市场前景,于是他在2020年8月,投入大量积蓄,利用自家1600余平米的土地修建了一个养猪场。但还未等到收回成本,一份处罚文件的到来,阻碍了陶先生事业腾飞的梦想。
2022年12月底,行政部门向陶先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擅自占用1600余平米集体土地建空心砖石棉瓦房、钢架薄膜大棚,用于养猪”为由,认定陶先生违法占地,责令其限期拆除相应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4.2万余元罚款。
陶先生不接受该处罚,他认为自家土地是由村集体分配的,他有合法使用权,并且养猪场也办理了营业执照,不应属于非法占地。虽然心中有委屈和不服,但又担心无视处罚决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陶先生一时不知该如何应对,整日焦虑不安。几天后,经过朋友的建议,陶先生联系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决定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深耕拆迁领域纠纷的郭昊律师受律所指派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来到云南红河实地考察。据调查,案涉土地由自留地和饲料地组成。自留地是1966年由村集体分配给陶先生父亲使用的。1995年,根据有关部门的决定,陶先生出资将沙沟裁弯改直后,获取了饲料地的使用权。另外,陶先生在修建养猪场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职能部门制止或提出异议,也没有任何部门告知案涉土地有改造计划。
了解土地情况后,律师又仔细研究了行政部门的处罚行为。据了解,行政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曾作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又进行了听证和集体讨论。这几种行为都符合我国《行政处罚法》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程序性规定。但通过对相关材料的深入研究,律师从一个时间细节发现了案涉处罚行为的违法性。律师遂以此为突破口,收集相关证据,形成代理思路,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过程中,行政部门辩称,陶先生对所占土地不享有使用权,未经审批、未办理用地手续,擅自修建养猪场属于违法用地,己方有权查处。己方在处罚前履行了各个阶段的告知程序,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冠领律师提交了村委会证明、有关部门对案涉饲料地所作的决定、建设用地许可证、营业执照、证人证言等十几项证据,并详细阐述了案涉土地的来源,证明陶先生有使用权。
就处罚程序问题,律师表明,虽然行政部门对陶先生的案子进行了集体讨论和听证,但集体讨论时间为12月初,12月底才公开进行了听证。陶先生在听证会上提出了实质性的申辩意见,行政部门后续未再进行集体讨论,直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也就是说,行政部门在听证程序之前就已确定了处罚结果,并未考虑听证和质证的意见,变相剥夺了陶先生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因此,行政部门的处罚行为违反了先听证后处罚的法定程序,构成程序违法,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予撤销。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行政部门的处罚行为实际上剥夺了陶先生享有的听证权利,故判决撤销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行为生效的三个关键要素是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本案从一个时间细节挖掘出程序的违法性,成为影响判决结果的关键。但在实务中,对于普通公民而言,行政行为的程序瑕疵和程序违法很难被发现。因此,如果遇到类似的情况,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撰稿人:郭滢
审稿人:段光平